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026号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义乌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舒洁,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楼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