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852号
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15号。
负责人:何跃仁,组长。
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一区28幢。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董事长。
原告: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高层公寓。
法定代表人:朱世旭,主任。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76号(义乌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1楼)。
法定代表人:吴伟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丰,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同年12月13日,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北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吴功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