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757号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义乌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丁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舒洁,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