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025号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76号(义乌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1楼)。
法定代表人: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舒洁,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浙江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