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4514号
原告: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高层公寓。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同年9月19日,原告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已减半),由义乌市下里角塘高层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