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23979号
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区2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