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1民初4035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