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

 

民 事 调 解 

 

(2009)杭临商初字第521

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石祥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青南村4组131号。

本院20094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此款被告**玉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8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则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按58000元未支付部分及从2008年9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63.5元,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帅 晓 峰

 

       二OO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