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285号 共印10份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石祥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爱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哨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杭州余杭中泰孟坞烂田湾白云石矿,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孟坞村烂田湾。
法定代表人:孙茂华,该石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中泰孟坞烂田湾白云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