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3证保3号





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卿。
被申请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芝田,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衢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负责人:郑文俊,局长。
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喻港,行长。
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公路管理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公路管理局处存放的应急架桥车的结构采取拍照、录像,调取、复印该车的购销合同、使用手册或说明书、技术图纸等资料等方式实施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赤壁市支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存放在被申请人衢州市公路管理局处的应急架桥车以拍照、录像、查封等方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杨馥宇






审 判 员


陈瑶瑶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