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3执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3814室。
法定代表人:鲁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柏泉,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米昊
书 记 员  江米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