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927号
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圣的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忠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