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执恢35号
申请人执行人: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区斗潭夕阳红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6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浙衢民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