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1050号
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斗潭夕阳红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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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
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
9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