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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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5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府山街道***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渭,衢州市**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元,减半收取6180元,由上诉人衢州嘉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