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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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特34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衢州市**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府山街道***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服衢州**委员会作出的(2022)衢**字第126号**裁决,认为该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该裁决。事实与理由:1.该裁决程序违法,该案受理时间到裁定时间过长,超过了简易程序的裁决时长;六建公司未在开庭前提早准备好开庭所需要的证据,***未经申请人及另一被申请人***的明确认可即允许被申请人六建公司调卷;2.衢州**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对合法有效的补充协议不予支持,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撤销该**裁决。
六建公司答辩称,1.本案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受理时间到裁决时间过长,这个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受理后几天之内必须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六建公司向***申请调卷系回应申请人在质证过程中的异议,并无不妥;2.根据法律规定,事实认定不属于申请撤销**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补充协议问题跟本案无关。综上,六建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答辩称,其经手的补充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对**裁决没有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26日,衢州**委员会作出(2022)衢**字第126号裁决:驳回***的**请求。**受理费8313元,处理费831元,合计9144元,由***负担。
***提出要求:1.六建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6705.44元,并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全款还清之日止;2、**费用由六建公司、***承担。
***向衢州**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衢州***小区地下车库1#至8#楼木工班组内部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承接木工项目的事实以及结算方式和时间。
2.《建丰***工程补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开工时六建公司项目负责人与***约定增加工程单价的事实。
3.工程结算单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按内部协议结算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承接的工程面积为标准23843.32平方米,地下及夹层面积34509.4平方米,计算按内部协议约定正负零以下是67元每平方米及正负零以上是157元每平方米,没有加上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加2元的事实。
4.增值税发票11张,证明***为六建公司开具发票2000024元的事实,补充协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建公司向衢州**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1)衢**字第367号裁决书1份,证明:其一,***主张的工程款即裁决书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其二,在(2021)衢**字第367号**案件庭审过程中,***确认保证金及承包的相关事项,是与***个人进行的,并非与六建公司进行的,证明***明知***不是代表公司履行上述事项;其三,裁决书中陈述的赶工费及相关费用,在六建公司与***的结算单中已包含该部分费用。另外补充说明,关于***的承诺函,是***到公司对赶工、点工及零星款项要求增加价格,经协商,六建公司同意增加5万元,由六建公司**交给***。关于补充协议,六建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增加2元/平方米的价格,所以在签证相关事项时,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六建公司都同意签证并**。
2.(2021)衢**字第367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提交的承诺书2份,证明:关于补充协议中增加的2元/平方米,六建公司是不认可的,5万元赶工费由六建公司单独出具书面材料交给***。在此情形下,***以个人名义给***出了承诺函,说明***明知这是***个人的意思表示。
***未提交证据材料。
衢州**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六建公司、***是否应当按《建丰***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每平方米增加2元等内容增加支付***工程价款。衢州**委员会认为,首先,该补充协议书的签订双方系***与***,六建公司并非补充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次,***无权代表六建公司与***签订补充协议书,以增加工程单价或其他款项,补充协议书对六建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2022年1月20日***与六建公司已进行结算,***并未对工程单价或者开具发票补偿款提出异议。因此,***以补充协议书为依据要求六建公司增加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依据,衢州**委员会不予支持。因***在施工过程中退出工程施工,***要求***支付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的工程价款,衢州**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2022)衢**字第126号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该裁决。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衢州**委员会于2022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同年6月28日指定独任**员审理,***于同年8月26日对该案作出裁决。根据《衢州**委员会**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该案**裁决的审理期限未违反**规则的规定。另***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调阅关联案件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衢州**委员会**程序违法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根据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不属于撤销**裁决案审查范围,故对***提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申请撤销**裁决的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