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仁德路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乐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丹桂小区22-2幢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乐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现上诉人***未按该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上诉期限届满或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