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1050号 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斗潭夕阳红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明 星家电商行业主,住衢州市柯城区斗潭夕阳红路柯城明星家电商 行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 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 9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第六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