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

张成、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778号 原告:张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张成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张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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