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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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778号
原告:张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张成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张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