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63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27号。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2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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