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湖**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鄂069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湖北湖**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675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