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执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永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67035901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4222236697。
申请保全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应收工程款41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鄂038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应收工程款41万元予以冻结。
上述财产已于2018年7月27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81执保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