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

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财保35号
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永阳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67035901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申请诉前保全、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诉前保全、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4222236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应收工程款4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HO59Z0118Q000002K。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该保函载明“保险责任:财产保全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小写:¥41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若不动产、证券、股权不是讼争标的物,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合理对价进行交易、买卖、转让、出租、有偿使用等所得价款在申请保全金额范围内存放在法院指定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特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贵院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保全标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小写:¥41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的应收工程款4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暂由申请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