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81民初4652号
原告:***,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014。
被告:廉江市*林营造有限公司(***市*林营造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R。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与被告廉江市*林营造有限公司(***市*林营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润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