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81民初441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廉江市*林营造有限公司(***园林营造公司),地址: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R。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诉被告廉江市*林营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华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韦丽珍
书 记 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