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水坝塘镇通村公路复兴至深龙工程项目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22民初415号
原告:*某强,男,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正泰西路隆裕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通村公路复兴至深龙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被告:*某某,男,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强与被告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水坝塘镇通村公路复兴至深龙工程项目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通村公路复兴至深龙工程项目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