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孝,女,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志,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法定代理人:***(***之母),住湖南省新宁县。
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时爱,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商业街1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程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显光,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赵方孝、赵方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尹显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方孝、赵方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8.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肖蓓蕾
代理书记员  刘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