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保59号
申请人:***,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女,193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赵方孝,女,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赵方志,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赵某,女,200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正泰西路隆裕花园。
申请人***、***、赵方孝、赵方志、赵某与被申请人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业务庭移交;依据(2021)湘0528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了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23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528执保59号案件保全事项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荣科
书 记 员 邓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