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生,住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正泰西路隆裕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94048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旗,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隆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并表示愿意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