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470号
原告: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因另行告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吉林市***华建筑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