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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0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5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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