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赤水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执44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7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及执行费2,525.00元,共计179,4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9,425.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定权
书记员  王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