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226号
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1栋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5302242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010乡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QQ0F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