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2民初260号之三
原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章县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1栋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5302242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博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2254637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期与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庭外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