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威,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易小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审被告:王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川二建公司),原审被告易小明、王磊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