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870号
原告:**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北宿镇大元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658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东岳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414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6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