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146号 保全申请人:**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心店镇大元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65879。 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东岳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4145P。 保全申请人**市中心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0881财保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现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部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部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511××××7937、1915××××8021、1511××××0115、中国银行1962××××2113、1977××××2550、中国建设银行3605××××0786-1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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