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庭室
意见
拟稿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33民初64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35718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文卫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