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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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室
意见
拟稿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郑喜秀,女,195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徐南长,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钟长发,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钟有娣(又名钟友招),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郑冬香,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张荣,男,1954年8月I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春,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35718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文卫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勇,经理。
被告:罗玉荣,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原告***、***、郑喜秀、徐南长、钟长发、钟有娣、郑冬香、张荣与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喜秀、徐南长、钟长发、钟有娣、郑冬香、张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玉荣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喜秀、徐南长、钟长发、钟有娣、郑冬香、张荣撤回对被告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玉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才泉
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
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