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426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执行人黄建勤,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妙智铺。
***与***、黄建勤、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赣0426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春雨于2016年9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426民初42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康 磊
审判员 陶 越
审判员 邓辉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