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51128080Q。
法定代表人:陈大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小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9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8××××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