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51128080Q。
法定代表人:陈大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小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96.72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其名下有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登记地在温州,无法确定车辆具体位置,故无法进行查扣处置。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64,000元,已执行2,596.7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