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宏浩钢材经营部、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宏浩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乾宵路(六圩板立区鱼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01MA5L045AX81-1。 经营者:陈娟丽。 委托代理人:***,广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511280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宏浩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02执1553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宏浩钢材经营部钢材款2506349.4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7月2日的货款利息为290000元;自2019年7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宏浩钢材经营部律师费105913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212元,负担执行费486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的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江西省铜鼓县××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2号、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定江西路3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5号、土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定江西路32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4号、土地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定江西路3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8号、土地证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江西路32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3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西路321-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铜房私字第2××6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09)第4×**六处,本院已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因存在抵押权,以及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