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5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盟国际3、4号楼2**1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柳阳,职务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定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等共计323076.5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4746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11月9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零星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经法院系统“点对点”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委托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西省铜鼓县定江西路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地经营,且也没有登记信息,没有其下落。
6、委托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没有在该地居住,且也没有登记信息,没有其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代理人官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代理人官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其他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代理人官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路盛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代理人官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5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