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427号之二
申请人:荔波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时不相干二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983939363。
被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60926751128080Q。
被执行人:**,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关于荔波县**建材有限公责任公司与江西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江西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清偿本案债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名下车牌号为赣K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