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7283号
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699Q。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
被告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12A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88M15T。
负责人邱万明。
被告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51143774U。
法定代表人韩起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8元,本院减半收取11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阎 芸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莉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