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66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943565。
被告:***,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1611732932。
被告:南昌昌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339566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
负责人:乌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269314。
委托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财诉被告***、南昌昌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