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3执保314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江山,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江西日报社赣州分社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31980081x。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本院在执行**、江山与财产保全一案中,对,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79×××45_60000,人民币,2577324.68,赣州分行长征大道支行;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天,自2019年12月13日始,至年月日止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5×××80_1,人民币,3373166.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支行;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366天,自2019年12月13日始,至2020年12月13日止。,,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79×××45_60000,人民币,2577324.68,赣州分行长征大道支行;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天,自2019年12月13日始,至年月日止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5×××80_1,人民币,3373166.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支行;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366天,自2019年12月13日始,至2020年12月13日止。,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