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33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莫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江西日报社赣州分社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3198008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5×××80_1内的存款1488700.88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5×××80_1内存款1488700.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明光
审判员***明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