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334号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从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其伟,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26-1#至26-3#。
法定代表人:郭瑞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昶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内部协商解决,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向东
人民陪审员 骆应传
人民陪审员 陈添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茜蘋
书记员温臻